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人員遴聘之,其比例各為三分之一: 一、會計師公會代表。 二、具有法律、會計等專長之學者或公正人士。 三、相關行政機關代表。 前項第二款委員之遴聘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與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 前項合作協定,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授權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簽訂之。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與紀錄,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與簽訂合作協定之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對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止或限制其於期貨交易所為交易;其情節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依前項規定對會員予以除名者,應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發現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有不正當之情事者,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違反法令、章程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時,得通知該期貨交易所令其解任。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期貨經紀商得受託進行期貨交易之種類,以行政院公告者為限。 期貨經紀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期貨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 限。
期貨經紀商同業公會之主管機關為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受期 貨經紀商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行政院所為之公告或第二項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或第二 十一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教育業務,特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政策之規劃,大專校院發展、師資、招生、資源分配、品質提升、產學合作之輔導及行政監督。 二、終身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家庭教育、藝術教育、進修補習教育、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民素養、閱讀語文、教育基金會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與所屬社會教育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六年。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教育部設教育研究委員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教育制度之研究、計畫事項。 二、關於學生訓導之研究、計畫事項。 三、關於學校行政之研究、計畫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育之研究、計畫事項。
教育研究委員會設學制、課程、師資、行政四組,置組主任四人,秘書一 人或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二人,均薦派;幹事十二人至二十人,助理幹事 八人至十六人,均委派。 前項職員得由教育部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指派兼任。
本館設出版品國際交換處,置處主任一人,由編纂兼任,辦理出版品國際 交換事宜;其辦法由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出版品國際交換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館設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書目資訊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編纂兼任, 辦理全國出版品標準書號、預行編目業務暨書目網路合作事宜;其辦法由 本館擬訂,報請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書目資訊中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國立教育資料館得設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由教 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位之職糸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圖書管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中文打字 、會計、人事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除聘任人員外,其職 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社會教育行政、一般行政管 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打字、人事行政、會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