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轄區內之進出口貨物通關事宜。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 一、文書股: (一) 貨樣管理。 (二) 收發文、公文稽催及機密文件之處理。。 (三) 進口證明書之核發。 (四) 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二、進口業務一股: (一) 連線 C2、C3 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收單、建檔。 (二) 連線 C2、C3 及未連線屬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二十四章貨物進口報 單之分類估…
本局文書管理,依行政院秘書編印之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處理之。
…管機關及公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 前項契約,應詳載雙方之權利義務、本法與本細則所規定應由代理公庫之 銀行或郵政機關辦理及其他一切有關事項,由雙方提出協定之。 國庫、直轄市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為行政院;縣 (市) 庫主管機關之上 級機關為財政部;鄉 (鎮、市) 庫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為各該縣 (市) 政 府。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其他經法令許可之經費,係指該項經費,因情形特殊,不適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直接付與受款人,經財政部專案陳准行政院核定,由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者。
依本法第五條第六條自行保管之款,遇有損失時,除因天災事變非人力所可抵禦,須檢同當地行政機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責任者外;應由自行保管機關負責人員負賠償之責。
財政部與代理國庫之中央銀行,應就委託代理國庫之雙方權利義務,訂立契約,先以草約呈經行政院核准,再正式簽訂,繕具同式三份,以二份分存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另一份呈送行政院備案。 中央銀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國庫業務,應訂立契約,先以草約送經財政部同意後,再正式簽訂,繕具同式三份,以二份分存中央銀行及受委託之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另一份送財政部備案。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應專戶存管之款項,指左列各種款項: 一、依法律、條約、協定,設定基金之命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暨保管款項。 三、暫緩實施集中支付機關之經費款項。 前項各款專戶存管款項之收支管理,應依行政院核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辦理。
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置之地區支付機構,財政部應配合中央政府機關分佈情形,劃定支付區,分區設置之。支付區之劃分及支付機構之設置,應經行政院核定。
…一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時各機關未支用之分配預算餘額與自行保管支出各款未支付之餘額及實施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其他款項於會計年度結束時之處理,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未支用之餘額,除經行政院核准保留,以歲出應付款轉入下年度支付者外,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應即停止支付。 二、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款項之餘額,除奉行政院核准保留依規定轉入下年度支付之歲出應付款外,應即填具支出收回…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行政院命令之緊急支出,依支用分配表之所定辦理。
為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特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設置行政院開發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同條第三項及 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行政院設置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 另定之。
財政部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即會同有關主管機關核議,經決定可以保證後,由財政部加具意見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經行政院核准借款保證,財政部除辦理保證手續外,並應有會計紀錄。
被保證人於借款全部清償後,應檢同清償證件,報請財政部查核,解除保證責任,並由財政部轉報行政院備查。
各項捐獻除由財政部、內政部或僑務委員會或有關事業主管機關隨時分別 依據有關法令辦理獎勵事宜,並由受撥人或受撥團體具函寄送捐獻人或捐 獻團體致謝外,財政部應於適當時期公告並呈報行政院。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平衡省、直轄市政府預算。 二、補助省、直轄市政府辦理中央指定之重大經建工程。 三、依規定提撥之經徵費及統一發票獎金。 四、省市地方天然災害或重大事件報經行政院核定之支出。
凡經行政院核定之分配款,省、直轄市政府應按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列入 預算,不得移作別用。
凡各項工程補助款,省、直轄市政府應於年度決算後,就其計畫執行進度 及成果編具報告函送行政院、財政部及審計部。
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就附表所定事項酌予補助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各機關應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鄰避性質之環保設施工程。 (二)原住民族重要建設計畫。 (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 二、中央各主管機關應就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計畫評比基準及相關程序等訂定處理原則。
前條第一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財力級次,應依其最近三年度自有財源比率之平均值,依序平均分列為五級,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所稱自有財源比率,指歲入扣除補助及協助收入後占歲出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