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 十一、建議書之完整性、可行性及對服務事項之瞭解程度。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採購軟體開發服務,前項第二款所定廠商之專業技術能力,得包括在零成本或低成本之前提下,提供可自由存取、使用、修改及散布之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能力。
除依前條規定提出報告者外,監事與監查員對於因監查而知悉之社務、業 務及財務情形,應保守秘密,不得對外散布。 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權益受損時,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主管機關得 解除監事職權,合作社得免除監查員職務。
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廣告,移民業務機構不得增刪。因情事變更致原廣告內容已不符實情,應重新申請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後,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
…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之情形。 九、外國人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應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之情形。 十、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十一、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之情形或其未遂犯。 …
…人鬥毆,有失師道尊嚴者。 十三、涉足不正當場所,有違十項革新指示者。 十四、對重大事故,處理欠當,以致影響學校安定或招致其他重大損害者 。 十五、向本單位或本單位以外之機關團體,散布不實文件,嚴重損害軍訓 人員之榮譽者。 十六、利用職權,向學生、工友及所屬借貸財物或虧欠,挪用公款者。 十七、擔任學生團體活動之領隊,對學生安全未善盡維護之責,以致造成 …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以下簡稱藥廠)設廠環境衛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址以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並與住宅或公共場所隔離為原則。其動物舍及製造場所四週與外界應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防爆需要之適當距離。 二、廠房四週應建造圍牆,排水溝均須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有害微生物。 三、製造動物用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應具備避免病原體散布污染之安全防護設備或措施,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業場所,應依建築相關法規,並與工廠周圍邊界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需要之適當距離。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工廠及設施,對病原體之安全防護,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廠內之排水溝並應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病原體。 二、廠房之建築應堅固安全,建築物之設計,應能防鼠、防蟲、防塵;室內天花板、牆壁及地面應保持平滑而無裂痕及縫隙,且應易於清潔而不發生粉塵,必要時應採用易於消毒清洗之材料;所有作業場所,均應…
藥廠廠址應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其四週應有圍牆或天然屏障;並應與製造、加工及分裝作業場所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需要之適當距離。 生物製劑製造工廠不得兼製其他藥品,其廠址以設於郊外為原則,廠房四週應建磚造圍嬙,並應與製造、加工及分裝作業場所外圍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距離,並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廠內之排水溝並應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病原性微生物。
助產士業務廣告內容以左列為限: 一、助產所或應聘之醫療院、所之名稱、助產士姓名、證書及執照字號、 地址、電話、交通路線。 二、執業時間。 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業務。 四、助產士停業、歇業、復業或移轉執業處所之年、月、日。 五、助產所名稱或地址之變更。 六、助產所開業、停業、歇業或復業之年、月、日。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散布之事項。
申請助產士業務廣告之許可,應由登載或散布廣告之助產士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連同廣告內容二份或樣本二份 (直轄市一份) ,送 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於三日內審查,與規定 相符後,核發廣告許可證。
助產士登載或散布業務廣告時,應註明廣告許可證之年、月、日及字號。
助產士登載或散布業務廣告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理 。
雇主對散布有丙類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但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或為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未設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時,仍應設整體換氣…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前條應設置之控制設備,應依特定化學物質之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依風險等級選擇有效之控制設備。
… 三、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關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前項控制設備,應依有機溶劑之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依風險等級選擇有效之控制設備。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作業者,不適用第一項各款規定。 雇主使勞工以噴布方式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
… 十四、含鉛設備、襯墊物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之軋碎、壓延、熔接、熔斷、切斷、加熱、熱鉚接或剝除含鉛塗料等作業。 十五、含鉛、鉛塵設備內部之作業。 十六、轉印紙之製造過程中,從事粉狀鉛、鉛混存物之散布、上粉之作業。 十七、機器印刷作業中,鉛字之檢字、排版或解版之作業。 十八、從事前述各款清掃之作業。
…物:指燒結礦、礦渣、煙灰及電解漿泥。 十、含鉛塗料:指含有鉛化合物之塗料。 十一、鉛塵:指加工、研磨、加熱等產生之固體粒狀物及其氧化物如燻煙等。 十二、密閉設備:指密閉鉛塵之發生源,使鉛塵不致散布之設備。 十三、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鉛塵之設備。 十四、整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鉛塵之設備。 十五、作業時間短暫: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之作業。 …
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以散布或噴布方式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款之施釉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之氣罩,依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於每一鉛、鉛混存物、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發生源。 二、應視作業方法及鉛塵散布之狀況,選擇適於吸引該鉛塵之型式及大小。 三、外裝型或接受型氣罩之開口,應儘量接近於鉛塵發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