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僱之工友,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僱用機關發給僱用 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一) ,予以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性不 端者,得隨時予以停止試用。 曾在其他機關僱用為工友,因正當事由離職,持有證明文件者,得免予試 用。
工友在本機關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不滿一年,但已 達六個月者,另予考核 (考核表格式如附件六) ,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准合併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試用期滿,正式僱用,其試用期間之年資。 二、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四、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
人事室之職掌如左: 一、組織編制及員警編組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遷調、分發案件之簽辦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獎懲案件及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之核辦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 (成) 案件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配給、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