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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聲請發還保證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03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 刑事裁定請求付與卷宗筆錄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20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 刑事裁定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 刑事裁定聲請再審暨停止刑罰之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2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 · 2024/02/29
。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姜智仁移送併 辦,檢察官吳心嵐提起上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 · 2024/02/29
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所 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上訴駁回部分(即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沒收新制將沒收重新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 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修正後刑法基於
- 刑事判決加重詐欺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60號 · 2024/02/29
。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4號 · 2024/02/29
。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3號 · 2024/02/29
。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 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14號 · 2024/02/29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伊琦 被 告 劉茗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9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 刑事判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6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 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 2024/02/29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鄒沛淇 被 告 陳鈞瑋(原名陳政榮)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
- 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 2024/02/29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林裕傑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被 告 陳鈞瑋(原名陳政榮) 上列被
- 刑事判決國家安全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228號 · 2024/02/29
。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易字第539號 · 2024/02/29
第1項之刑。 三、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 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 、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 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
-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78號 · 2024/02/29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 高法院79年度台上第42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 告2人就其等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在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傷害部分,與證人即同案
- 刑事判決妨害秩序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80號 · 2024/02/29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 高法院79年度台上第42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 告2人就其等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在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傷害部分,與證人即同案
- 刑事判決殺人未遂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01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三、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固屬被告江 建德持用而供本案傷害、傷害致人重傷犯行所用之物,業經 認定如前,惟依被告江建德供稱該物非其預為準備、係現場 撿拾而來,則既無證明係被告所有
- 刑事判決詐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651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三、未扣案之告訴人匯款予被告之款項,固屬本案被告之犯罪所 得,然被告已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本院卷三第87頁) ,業如前述,堪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 刑事裁定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黃冠雄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錦煙 柯麗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 被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