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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162號 · 2024/02/29
第 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18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莉蘋 李明勳 被 告 林宛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
- 民事裁定確認債權不存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873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873號 原 告 吳進堂 被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 民事裁定返還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187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26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 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等資料為憑。而被 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268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之金額,而該債權 業經慶豐銀行轉讓予原告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會員消費明細表、會員繳款明細表 、債權金額計算
-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270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 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利息餘額查詢、交易紀錄 明細等資料為憑。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08號 · 2024/02/29
第1項 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保 證書、約定書、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代碼表等資料為憑。而被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11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判 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 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等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12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聲明請求 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 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 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總查詢等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20號 · 2024/02/29
第1項 所示之金額等語,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 請書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
-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23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20萬元,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354號 · 2024/02/29
第1 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55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 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受帳款明細表 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56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附民國113年1月25日陳報 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0年6月1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 0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未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57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 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應受帳款明細表 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362號 · 2024/02/29
第1 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364號 · 2024/02/29
第1 項所示,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TPEV 113年度北簡字第365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附民國113年1月25日陳報 狀),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1年1月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告未依
- 民事判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北簡字第370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又宋守和已於112年6月18日死 亡,被告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故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宋守和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信用卡 契約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