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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258號 · 2001/01/16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268號 · 2001/01/16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269號 · 2001/01/16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27號 · 2001/01/16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291號 · 2001/01/16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05號 · 2001/01/16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38號 · 2001/01/16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64號 · 2001/01/16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82號 · 2001/01/16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388號 · 2001/01/16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民事判決給付票款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3948號 · 2001/01/1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3964號 · 2001/01/1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捌佰 參拾玖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 民事判決給付電信費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4036號 · 2001/01/1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4052號 · 2001/01/1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壹 佰貳拾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4154號 · 2001/01/1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4165號 · 2001/01/1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零 陸拾肆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4253號 · 2001/01/1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柒佰壹拾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零貳拾參 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4262號 · 2001/01/1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零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6001號 · 2001/01/1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6039號 · 2001/01/16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玖仟壹佰柒拾元,其中新台幣貳拾參萬伍仟肆佰壹拾 壹元部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