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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返還牌照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89年度重簡字第1752號 · 2001/01/11
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 告 泰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民事裁定返還牌照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89年度重簡字第1752號 · 2001/01/11
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 告 泰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民事裁定返還牌照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89年度重簡字第1752號 · 2001/01/11
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五二號 原 告 泰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民事裁定遷讓房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89年度重簡字第832號 · 2001/01/11
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八三二號 上訴 人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 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 民事判決給付買賣價金SJEV 90年度重小字第28號 · 2001/01/11
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邀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八日,以分 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購買車號UEY-九一六號三陽牌機車一部,並簽訂附條件 買賣契約,約定總價款新台幣(下同)四萬八千二百元,自備款已付五
- 民事判決給付信用卡消費款SJEV 90年度重小字第29號 · 2001/01/11
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消費契 約,並持用原告公司所核發之信用卡。並約定持卡人所消費之款項,應於每月繳 款日前繳清,若未繳納,則需按自信用卡起息日起,日息萬分之五點二
- 民事判決給付維護費用SJEV 90年度重小字第36號 · 2001/01/11
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即聖鑫機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余新島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維護費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
- 民事裁定給付運費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90年度重小字第37號 · 2001/01/11
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5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 2001/01/11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蕙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6年度簡上字第143號 · 2001/01/1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娟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台中區中小企業銀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 民事裁定拆屋還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3572號 · 2001/01/1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二號 原 告 林正隆 劉光玲 林魏素珍 呂林松吟 楊林玲誼 張林毓秀 林毓
- 民事裁定分割共有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3843號 · 2001/01/1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三號 原 告 戌 ○ 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複代理 人 呂秀梅 律師 蔡嘉容 律師 周
-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004號 · 2001/01/11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七十四年四月十三日結婚,被告卻於八十年間不告而別,離家出 走,迄今從未晤面。 (二)被告離家後,不顧原告生活,竟於八十二年五月間向地下錢莊借調現金周轉
- 民事判決履行同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024號 · 2001/01/11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結婚,夫妻感情原本融洽,詎被告 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忽反常態,常常深夜不歸,原告初以和為貴,百般 忍受,乃被告得寸進尺,更在外居
-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189號 · 2001/01/11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間結婚,婚後育有鄭淵仁、鄭淵元、鄭淵中。被 告自與原告結婚以來,從未努力工作,常處於工作不穩定狀態,亦不給予原 告家庭生活費用,被告心情
- 民事判決給付遺贈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家訴字第126號 · 2001/01/11
第一項,將「大陸地區之繼承人」排除 在應於公示催告期限內呈報承認繼承之範圍,則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 贈人,亦應為擴張解釋,而將「大陸地區之受遺贈人」亦排除在應於公示催 告期限內向遺產
- 民事判決確認子女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家訴字第145號 · 2001/01/11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七十四年一月至三月間在臺中醫院以切除方式做結紮手術,不可能 再生子女。被告亦不同意再做親子鑑定。 三、證據:聲請向臺中醫院調閱被告結紮資料。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主張訴外人
- 民事裁定給付扶養費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家訴字第164號 · 2001/01/11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王美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
- 民事判決確認子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家訴字第192號 · 2001/01/11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民事判決給付借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335號 · 2001/01/11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向原告借得新台幣(下 同)六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止,利息則依年息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