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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返還房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364號 · 2001/01/10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411號 · 2001/01/10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以其所有坐落於台北市○○街○段七十二號九樓 之三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向原告之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新台幣(下同) 二百八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6400號 · 2001/01/10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0號 · 2001/01/1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伯誠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除字第235號 · 2001/01/10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3645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被告新台幣肆拾萬柒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三計算之利息,並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六計算
- 民事判決清償融資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3649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3805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 民事判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3817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其中新台幣(下同) 三十一萬元之債權不存在。 訴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3868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3913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叁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丙○○經合法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3975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3983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陸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貳萬玖仟肆佰 叁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4133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肆仟柒佰零 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及按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4195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4238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
- 民事裁定遷讓房屋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北簡字第14249號 · 2001/01/1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二四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舜強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4256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玖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5318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TPEV 89年度北簡字第15384號 · 2001/01/10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