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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944號 · 2000/10/24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947號 · 2000/10/24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018號 · 2000/10/24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年八月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萬元,約 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二計算(目前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二) ,並自八○年八月九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二百四十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53號 · 2000/10/24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88號 · 2000/10/24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詹文馨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161號 · 2000/10/24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163號 · 2000/10/24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270號 · 2000/10/24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民事裁定指定遺產管理人臺灣高等法院 89年度家抗字第214號 · 2000/10/24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 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 89年度訴易字第110號 · 2000/10/24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翁 金 針 法 官 林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5年度保險字第62號 · 2000/10/23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嘉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
- 民事判決給付資遣費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勞訴字第20號 · 2000/10/23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信 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 民事裁定履行同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008號 · 2000/10/23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文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民事判決履行同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028號 · 2000/10/23
所示。 (二)陳述:被告與原告係夫妻,被告竟於八十五年間離家自行居住於外,原告屢次 請求被告返家同住,均為被告拒絕,原告央求親友長輩前往被告住處勸說被告 返家,被告亦拒絕,顯未履行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 (三)
- 民事裁定離婚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749號 · 2000/10/23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四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 民事裁定離婚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749號 · 2000/10/23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四九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 民事判決離婚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769號 · 2000/10/23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結婚。詎被告於八十年三月離家出走後,即拒 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經原告訴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一○二五號判決被告 應與原告同居確定在案。惟被告迄未依判決履行同
-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956號 · 2000/10/23
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於結婚,婚後原告發現被告不務正業,並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觸犯偽 造文書罪,被法院判處徒刑確定,該罪之性質,為不名譽之犯罪,且兩造 自結婚以來,原告獨自負
- 民事判決給付管理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小上字第123號 · 2000/10/23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B法 官 汪怡君 ~B法 官
- 民事判決給付工程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172號 · 2000/10/23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訂立「高雄技術學院工學群實驗大樓水電工 程─ FRP化糞池」之工程合約,由原告承作該工程,被告應給付之總工程款為 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元。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