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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588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589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590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792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797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809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822號 · 2024/02/27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21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827號 · 2024/02/27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20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828號 · 2024/02/27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20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830號 · 2024/02/27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21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839號 · 2024/02/27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18日經提示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852號 · 2024/02/27
第1 項所 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月26日經 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 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857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860號 · 2024/02/27
第1項所示之 本票(票號:TH520541),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 112年7月24日經提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869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990號 · 2024/02/27
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 民事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66號 · 2024/02/27
第1 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 民事裁定陳報遺產清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394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5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9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