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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加重竊盜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985號 · 2024/02/22
所示之 刑,並就所犯竊盜未遂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㈡之犯罪所得7千元,並未扣案,且未 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 諭知沒收,於
- 刑事判決請求損害賠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號 · 2024/02/22
及事實欄暨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 ,以長24.8公分、寬32公分之篇幅,第一行以60號字體、其 餘以18號字體,於非假日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1 日等語。並聲明:⒈被告2人
- 刑事判決毀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83號 · 2024/02/22
。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84號 · 2024/02/22
。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97號 · 2024/02/22
。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棋安提起上訴,檢察官 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交簡字第798號 · 2024/02/22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
- 刑事判決違反著作權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苗智簡字第6號 · 2024/02/22
第1項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鴻鎵公司因其受雇人犯著作權法 第91條第1項之罪,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如主 文第2項之罰金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28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㈤查被告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審酌其等犯後自始 坦承犯行,案發後迄今亦無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堪認應具悔 悟之意,經此偵、審
- 刑事判決違反水土保持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30號 · 2024/02/22
。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徐一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41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轉讓禁藥部分,依法規競 合並不受輕罪(即轉讓第二級毒品)最輕本刑封鎖作用之限 制】,並就被告吳朱雄所犯12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以資懲儆。 五、沒收(銷燬)之說明: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 刑事判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90號 · 2024/02/22
第1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六、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乙情,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茲考量被告持有本案空氣 槍僅1支,亦無證據證明被
- 刑事判決搶奪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 2024/02/22
不記載「累犯」)。 ㈤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無業、 仰賴中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津貼維生、已離婚、與女友同住 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 ;被告犯行分別對
- 刑事判決加重詐欺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49號 · 2024/02/22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另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匯款時間「14:41:41」應更正 為「16:41:41」;並增
- 刑事判決過失致死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5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四、緩刑宣告 ㈠被告柯翰辰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復與被害2人之親屬達成民事 和解及調解,並
- 刑事判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88號 · 2024/02/22
。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宜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易字第78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 就販賣偽農藥罪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 販賣偽農藥罪及一般洗錢罪之罰金刑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又慮及被告另有相同類型案件於偵查、審理中或已判 決確定,為保障被告(受刑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66號 · 2024/02/22
所示之 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始終否認犯行,卷內亦無積極證據 證明被告因本案獲有報酬,或有分受上開詐欺所得之款項, 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 2024/02/22
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林順求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 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份子 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 人之金融帳戶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41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 算之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稱:對方轉4千元到我一銀帳戶等語(見本 院卷第53頁),是被告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所獲4千元,為其 犯罪所得,未據扣案,應依刑法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46號 · 2024/02/22
欄所示之刑。 犯罪事實 一、林順求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知悉金融帳戶為個人 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詐騙份子 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他 人之金融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