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 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社會行政、企業管理、經建行 政、商業行政、工業行政、人事行政、法制、會計、統計、事務管理、文 書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並得聘請本會以外人 員參加;所需辦事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核准設青年訓練及服務機構;所需工作人 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整理、保管、展出原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及國立中央博物院籌備處所藏之歷代古文物及藝術品,並加強對中國古代文物藝術品之徵集、研究、闡揚,以擴大社教功能,特設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隸屬於行政院。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法規諮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特設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 二、行政執行署:規劃及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三、廉政署:規劃廉政政策及執行反貪、防貪及肅貪事項。 四、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指揮、監督所屬矯正機關(構)執行收容人之戒護管理、教化輔導、…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司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之訓練,其方針、計畫及與訓練有關重要事項,應 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定,由本所執行。 前項委員會,除本所所長為當然委員外,由行政院及司法院各指派四人組 成,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均為無給職。
本所各項行政章則,由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之。
本局得層報行政院核准,於政府重要駐外館處、機構派駐人員,負責機關安全保防業務及職掌涉外業務。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監獄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任 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監獄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員 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監獄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監獄設監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副典獄長、秘書、監長、科長及各主管人 員組織之。 關於在監受刑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 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典獄長行之,報告於監務委員會。
看守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但因高度安全管理需要,得在附表主 任管理員及管理員總額額度內,由法務部訂定各看守所主任管理員及管理 員員額配置表,為適度之人力調配。 各看守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戒治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科事 項。
戒治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戒治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附件:戒治所員額表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第六條附表) ┌─────┬───────┬───────┬───────┐ │\員\類 │ (二千人以上) │ (一千人以上 │…
戒治所未普遍設立前,得依需要於監獄或少年矯正機構內設立之,所長由 各該監獄或機構首長兼任。 前項之戒治所,除戒護、行政等均由該監獄或機構相關人員兼辦及支援外 ,其所需戒治人員按事務之繁簡,依本通則類別及員額定之。 前項所稱戒治人員,指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會工作員、醫師、醫事檢 驗師或醫事檢驗生、藥師或藥劑生及護理師或護士。
為尋找或確定血緣關係之血親者,得請求志願自費採樣。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之請求,應經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社會行政機關或警政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