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 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者,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 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 定至其離職為止。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人員之任 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人員之任用資格者,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 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 定至其離職為止。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 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 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至其離職為止。
… │ 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不補。 │ │四 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之船員,仍適用原有法令之│ │ 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 │ │五 本編制表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本分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件。但會計、 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 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本分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人員之任 用,尚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 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 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本局暨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但人事 、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須合於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 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 │ │一 未具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所定資位任用資格之船員,仍適用原│ │ 有法令規定,得繼續留任原職至退休或離職為止。 │ │二 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之規定│ │ 訂定之。 …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人事、會計 、政風人員之任用,尚需合於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 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至於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 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本公司所屬職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員之任用 ,尚須合於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 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至其離職為止。
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 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尚 須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資格,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 辦理;至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至其離職為止。
…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 報事項。 (二) 有價證券、押標金、保證金之收付及庫存之保管事項。 (三) 銀行結匯、匯出匯款、公勞健保費、約聘人員離職儲金、房屋貸款 、退撫基金、公教存款以及急難貸款繳納事項。 (四) 員工薪餉、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之單冊編造及發放事項。 (五) 薪資及各類所得稅扣繳憑單之填發事項。 (六)…
…、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七、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及修護事項。 八、現金出納之收支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九、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十、公保費、勞保費、健保費、公務人員退撫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提撥、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二、本處大事紀之蒐集、編輯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三、其他不屬於各課室職掌事項。
…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七、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及修護事項 。 八、現金出納之收支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九、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十、公保費、勞保費、健保費、公務人員退撫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提撥、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二、本處大事紀之蒐集、編輯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三、其他不屬於各課室職掌事項。
…、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七、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及修護事項。 八、現金出納之收支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九、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十、公保費、勞保費、健保費、公務人員退撫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提撥、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二、本處大事紀之蒐集、編輯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三、其他不屬於各課室職掌事項。
…、駕駛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七、車輛、器材設備之管理及修護事項。 八、現金出納之收支及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事項。 九、員工薪給之製發事項。 十、公保費、勞保費、健保費、公務人員退撫金、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之提撥、福利互助金之計算及繳納事項。 十一、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二、本處大事紀之蒐集、編輯及會報處理事項。 十三、其他不屬於各課室職掌事項。
依本辦法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仍得支領房租津貼。但購置住宅後離職(包括退休、亡故)者,於次月份停止支給。
…項。 三、購置住宅借款人退休、死亡或因案停職者,由其本人或繼承人依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備款項,向原職機關或指定貸款銀行繳付,否則依第二款後段規定辦理。 四、購置住宅借款人辭職、免職或撤職時,應於離職時,向原職機關或指定貸款銀行一次繳清餘款,否則撤銷其輔助,並無息發還已繳之款項。
…職五年以上同等資職在職人員二人之保證,連同服務資歷表件有關證明,暨退休金受領印鑑五份,報由原服務機構呈部核准支給,其應支給每月退休金者,並發給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明及領款表憑證支領每月退休金,保證人有一離職或亡故時,應另行覓保補充後,繼續給領。但命令退休人員,得免填退休聲請書。 …
退休金之給予,依左列之規定: 一、一次退休金,於退休離職之日支給之。 二、每月退休金,自退休離職之次月起按月支給,至權利喪失或停止之次月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