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應於法庭設置電腦、印表機等相關設備,供書記官製作、列印筆錄之用。並應於法台上設置螢幕,同步顯示書記官之記錄情形,供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覽視。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本辦法所稱申請甄試審查人員,係指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 款至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人員。
司法院設各級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司法院副院長兼任,餘指派秘書長、副秘書長、行政訴訟及 懲戒廳廳長、人事處處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首都所在地高等行政法院 院長、各級…
司法院對申請甄試審查人員,應先作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 關、學校或登錄地區之律師公會提供相關資料或表示意見,如品德欠佳或 受行政懲處或曾依公務員懲戒法或律師法受懲戒處分者,不予甄試審查。
…試審查人員應檢附申請書、簡歷表 (如附表) 、學位證明、公立醫 院體格檢查合格之體檢表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檢查標準) 、公務人員 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審定合格之證明書 (執業律師申請充任高等行政法 院法官者得免附) ,及依下列申請資格檢附相關文件,以供審查: 一、任教授或副教授者:檢附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或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講授科目證明文件 (含教…
甄試方式,採筆試及口試。筆試平均分數未達六十分者,不得參加口試。 應考人亦得申請加考憲法或行政法等一種專門著作審查,並以獨立完成及 最近五年出版者為限,字數須在十萬字以上,且於每篇詳註參考書目之章 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應考之著作應提出三冊。 筆試科目為書類製作、行政程序法及行…
應考人申請加考之著作審查,由司法院指定一人及遴聘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一人、相關著作學者一人,分別審查之,並以平均分數為著作審查成績。
經甄試審查委員會甄試審查合格人員,應依「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 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施予職前訓練合格後,並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任用之。
本辦法之甄試審查幕僚作業,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並得應業 務需要另訂相關作業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甄試審查要點」甄試審查合格者,視 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甄試審查合格。
…司、處長、及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及各組組長。 四、其他經院長指定之人員。 為加強院部會局溝通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副局長、處長應列席 本會議。
…作成工作報告: 一、總統特交事項之遵辦情形。 二、本院上年度施政計畫及院會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情形。 三、本院上次檢討會議檢討結果執行情形。 四、本院及所屬部會依據職掌等各項施政執行情形。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應就年度內有關重要人事考銓業務辦理情形提出工作報 告。 各部會及各出席人員之提案,應擬具案由、要旨說明,並附相關資料,提 出大會討論。 工作報告及討論案由秘書處於本會議一週前彙列…
本會議之程序如下: 一、報告:院部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工作報告。 二、討論提案:分就院部會提案、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提案及其他出 席人員三人以上連署之提案,進行討論。 三、臨時動議。 討論之議案,必要時,得先交付審查。
顧問就左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者。
考銓詞彙之範圍暫以國民政府成立後考銓法令及業務習用詞語為主,其他 有關人事行政常見之外文譯名,亦擇要蒐集附入。
監察調查處之職掌如下: 一、調查行政事項: (一)調查案件協查人員之擬派、暫停調查、恢復調查、展期、管制稽催及表報之編製等事項。 (二)調查證之請領及管理事項。 (三)協查人員專業訓練之計畫、執行及考核事項。 (四)調查蒐證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之職掌如下: 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所定之申報(請)受理、審核(查)等事項。 二、前款法律所涉案件之查核(調查)、罰鍰、沒入、追繳、行政爭訟、移送檢察機關及行政執行等事項。 三、第一款法律所涉行政規則、書表格式之訂定、修正及法令宣導事項。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補正或註記之通知、檔案管理、移轉或銷毀等事項。 五、公職人員財產…
…、本院業務之研究發展、年度及中長程計畫事項。 二、本院監察權行使有關之管制與考核、公文管制稽催及院會等重要會議決議案之列管事項。 三、本院工作會報、業務簡報之綜理事項。 四、本院國家賠償業務、行政事務法制、審計業務、中央(地方)政府與財團法人年度總決算及其審核報告業務綜理事項。 五、國際監察組織之聯繫及國際事務事項。 六、本院公報及法規等綜合性出版品之編印管理、一般出版品管理承轉事項。 …
各委員會審查成立之糾正案,應以院函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