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遵守本辦法有關規定,績效優良之公共場所由行政院衛生署予以獎勵。
…原體合成工廠及乳劑、液劑、懸浮劑、油劑或超低容量劑製造(含加工)作業場所地面,應採用不浸透性材料,不得發生局部積水現象且應設有收集地面廢水專用之管渠,將廢水納入廢水處理設施。 六、廠內製造作業區與行政作業區須明確劃分;各作業場所應明確區分,並應有防止相互污染之隔離設施。 七、環境用藥貯存場所應加以明確標示。貯存環境用藥原體者,應設置專用貯存區、加鎖管制,並與其他物質隔離;貯存環境用藥成品、半成…
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得擇優予以獎勵。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績優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間內,自行報名或經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公會推薦參加。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自評選前三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曾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不得參選。
依本辦法評選為優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頒發下列獎項;連續二次獲此獎勵者,三年後始得再次參加評選: 一、自然人:獎座一座及獎金。 二、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獎座一座。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選拔時,明知不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或自評選年度至頒獎典禮前有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經查證屬實,得撤銷或廢止獎項,已領獎者,追繳其獎項及獎金。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術機構:指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但軍事、警察校院及矯正學校,不在此限。 二、運作單位:指學術機構內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實驗(試驗)室及實習(試驗)場所。 三、運作管理單位:指學術機構內負責所轄運作單位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行政管理事宜之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規範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之程序 ,特訂定環境檢測標準方法訂定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保護協定:係指事業為保護環境,防止公害發生,與所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基於雙方合意,商定雙方須採取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所簽訂之書面協議。 二、所在地居民:係指環境保護協定簽訂時,實際居住於與事業同一或相鄰行政區域,並完成戶籍登記之居民。 三、地方政府:係指事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將辦理公害陳情事務有關資料編訂卷宗,分類集中保管,並將辦理概況陳報上級機關層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所定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組織規程,應包含委員利益迴避原則,除本法所定迴避要求外,另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開發單位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時,直轄市、縣(市)政…
本法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開發行為所依據設立之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定之。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如有爭議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 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第 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指與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直接相關,且自本辦法施行後,應經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附評估說明書。
行政院新聞局與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中廣) 合約存續期間, 中廣國際廣播人員之退休,依本辦法行之。其未規定者,得比照公務人員 退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新聞局。 本辦法所稱國際廣播人員以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員額,經中廣冊報主管機關 核備有案之額內人員為限。特約、額外及兼職人員均不包括在內。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對國內外實際情勢能有廣泛深入之瞭解,以期有效推廣新聞文化工作,特依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設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