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出版品,如係新聞紙、雜誌、教科書委託國營交 通機構代為寄遞時,所予之優待,須憑中央主管官署發給之登記證或審定 執照為之。 僑務委員會核准登記國外華僑發行之新聞紙、雜誌,向國內銷售時,其經 銷人得憑行政院新聞局發給之登記證享受前項之優待。
出版品之內容應由地方主管官署負責審查,如發現內容違反出版法第三十 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之禁載或限制事項者,應即依法處分,並副知其他地方 政府及行政院新聞局。
出版法所規定之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曲獎評審 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件內容,於獲得許可後有變更時,申請人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並於獲得變更許可後,再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向通訊傳播監理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申請。 主管機關為第三項、第四項及前項許可前,應先徵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機關之意見;主管機關受理第三項、第四項及前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自申請文件齊全後三個月內決定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前六項規定,於…
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最近一年未違反相關法令受行政處分之大眾傳播事業、機構、團體得依業務性質,於展覽、觀摩一個月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香港或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展覽、觀摩。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展覽出版品者,不得於展覽…
申請優良文化教育有聲出版品發行補助者,以有聲出版事業為限;申請須 知由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另訂之。
行政院新聞局為輔導出版事業,特訂定本辦法。 前項所稱輔導,包括獎勵及補助。
出版事業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新聞局應編列預算,每年分項辦理之。 前項獎勵、補助之項目及要點由行政院新聞局另定之。
出版事業之獎勵及補助,行政院新聞局得邀請學者、專家評定。
行政院新聞局對於促進出版事業發展有特殊貢獻者,得比照第四條第一款 或第二款予以獎勵。
國語影片符合左列規定者,其影片所有人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獎勵。但 同一種類影片以不超過四部為限。 一、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之期間內出品者。 二、影片內容能配合國策或具有復興中華文化意義而製作技術精良者。 行政院新聞局得就合於前項第二款規定之影片進行甄選。
申請獎勵及經甄選合格之貫語影片,由行政院新聞局提請評審委員會審查 ,決定入圍、得獎之影片及個人。 前項評審標準及評審委員會組織由行政院新聞局另定之。
申請獎勵之影片有輸入新拷貝之必要時,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核發提片 證明書,憑以向海關押稅提取,但新拷貝應予評審或展覽完畢後一週內退 運出口。
經評審得獎之影片及個人,由行政院新聞局每年定期頒獎。並舉辦得獎影 片展覽,得獎之製片公司 (廠) 應派代表團出師具領,得獎之個人應親自 出師領獎。
經評審得獎之影片,行政院新聞局得於徵求影片所有人之同意後,支付費 用加印複製拷貝乙部,作為國內外文化宣傳及參加國際影展之用。
本辦法以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本局) 主管之法律所為罰鍰之處分適用 之。
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所定之下列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以下簡稱新聞局) , 其屬錄影節目帶業之申設及錄影節目帶之查察、取締,得委託直轄市政府 、縣 (市) 政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