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對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之就業需求,主動邀集 廠商及事業機構,於災區辦理現場徵才活動。
主管機關應調查、分析災區災後重建所需人力,針對各地區人力需求辦理 職業訓練,以促使災區民眾就地就業。 前項職業訓練之規劃,應考量負擔家計之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之特殊需求。
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且國民中學畢業之災區失業且為負 擔家計者,得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災區失業者如為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 工作能力者及青少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優先安排推介臨時工作。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其分級標準與我國相當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得逕行標示其原有分級標識或加註情節警示訊息。 電視事業應協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提供依分級標識或時段,限制兒童及少年觀賞之措施。 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均屬普遍級者,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免標示分級標識。
衛星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前項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一、服役十年以上且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二、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
…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
前條第一、二款所稱社會工作相關科、系 (組) 、所,係指社會工作、社 會政策與社會工作、青少年兒童福利、兒童福利、社會學、社會教育、社 會福利、醫學社會學等科系 (組) 、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至第三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 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 三、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 四、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或重大傷病,且須侍奉。 五、配…
… 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共二年。 三、獨任辦理地方法院少年及流氓感訓案件以外之民、刑事有關裁定案件 或民、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或刑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或民事小額訴訟程 序事件,期間為一年。 …
…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四、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 五、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刑法第十 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四十條 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六、曾經…
…衡鑑與心理治療、物質濫用與依賴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性格與適應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五、臨床心理學特論(二)(包括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精神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兒童與青少年發展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 六、臨床心理學特論(三)(包括飲食障礙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壓力身心反應與健康行為)。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申論式…
… 五、臨床心理學特論 (二) (包括心智功能不全疾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 療、精神病之心理衡鑑與心理治療、兒童與青少年發展障礙之心理衡 鑑與心理治療) 。 六、臨床心理學特論 (三) (包括精神官能症之心理…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矯正學校所在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指派檢察官、法官前往少年矯正學校實施考核。
前條應考核之內容為少年矯正學校有關刑罰、感化教育事項之執行情形,每年至少一次。
依前二條規定考核結果及改進建議事項,應由檢察官、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填載考核報告表通知少年矯正學校,並副知法務部列為追蹤考核資料;其報告表格式如附表。
少年矯正學校於檢察官及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前往考核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