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權利義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各級政府應因應社會福利需求,建立社會福利行政體系,充實相關人力,並建立人員專業資格制度,辦理人員教育訓練,提升工作品質。
行政院為辦理環境業務,特設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農業、林業、漁業及畜牧業行政業務,特設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