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者。 二、扶助或救治他人有顯著事蹟者。 三、拾得貴重財物報請招領者。 四、推行政府倡導之各種活動有顯著功蹟者。 五、有其他優良事蹟者。
獎金由內政部警政署列入年度預算,其請領手續,依下列規定: 一、各級警察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破案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循警察行政系統,報請內政部警政署核發。 二、警察機關以外之機關,因檢舉而破獲者,由各該機關檢具有關卷證,函請內政部核轉該部警政署發給。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守望相助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規劃維護公寓大廈、社區內之各項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事項。 二、促進公寓大廈、社區內住戶之友誼與互助及排解糾紛。 三、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災害防救。 四、僱用及解僱管理員或巡守員,並督導其執行任務。 五、舉報公寓大廈、社區內影響治安行業動態。 六、其他有關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維護之管理事項。
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列為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區) 地方行政首 長工作考核成績項目。各級行政人員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績效者,得分 別議獎。 個人或民間團體及互助組織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優良事蹟,具體績效者 ,由鄉 (鎮、市、區) 公所層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表揚或酌發獎勵金 。 前二項之各級行政人員、個人、團體或互助組織有特殊優良貢獻者,得報 請內政部獎勵並酌發獎勵金。
台灣地區開放供海上釣魚活動之區域及其活動時間,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 、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公告之。 前項區域基於海防措施或軍事需要,國防部得逕行公告公部或一部地區暫 停開放。
依本辦法發給之海釣執照及海上釣魚證,得酌收工本費。 前項費用額由行政院農委員會及內政部分別定之,其收支依預算程序辦理 。
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犯罪組織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個月內,檢具脫離 犯罪組織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一) ,親自向犯罪組織所在地,、犯罪地或 住所、居所之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辦理脫離該組織之登記。 (編 註:附件請參照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51 期 7 頁)
…局、縣 (市) 警察 局登記解散該組織,並依前條規定辦理脫離登記: 一、解散犯罪組織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二) 。 二、犯罪組織成員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 。 (編 註:附件請參照行政院公報 第 2 卷 51 期 8、9 頁)
…網頁資料: 一、性侵害犯罪:二十四小時。 二、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罪:七十二小時。 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第二項各款、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犯罪網頁資料保留一百八十日之起訖日期及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記載事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網路業者依本法作成之行政處分,得以電子文件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以為送達。 前項電子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傳送至網路業者公開揭示或指定之電子郵件、電子表單後一工作日,發生…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為前條之送達者,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為即時強制。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令其限制接取,其限制接取之行政處分書,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規定外,應記載限制接取之起訖日期。 網路業者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限制接取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戶口查察時,除查對戶籍資料外,並得執行左列事項: 一、社會治安調查。 二、推行政令宣導。 三、提供為民服務。
…八十日以內加重者,按加重程度發給特別給付金。其殘 廢程度加重致死者,發給死亡特別給付金,並應扣除已領殘廢特別給付金 。 第一項所定特別給付金發給金額,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基於事實需要,專案 陳報行政院調整。
警察機關之一般行政及技術人員執行警察勤務或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 專科學校學生於實習支援服行警察勤務或奉令協助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 期間,發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死亡或殘廢者,比照本辦法發給特別給付 金。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彙編事項。 二、重要工作報告、簡報彙編及撰擬事項。 三、校務會議、行政會議召開事項。 四、重要工作計畫執行進度追蹤及檢查事項。 五、研究發展業務推動事項。 六、校務規章彙辦事項。 七、公文收發、分辦、繕校、印信典守、檔案管理及管制考核事項。 八、公共關係及新…
本校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 一、主管差假時,奉命代理其職務事項。 二、本組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初步編製及審核事項。 三、本組業務分配、審查及執行事項。 四、本組文稿初核或重要文稿撰擬事項。 五、本組所屬人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獎懲擬議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
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其退休年齡除擔任危險及勞力職務者,依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及警察機關一般行政人員危勞職務退休年齡標準表規定辦理外,其餘年滿五十歲者得自願退休,年滿五十九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機關、學校、團體申請設置駐衛警察應填具申請書,送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核定;其分支機構跨越直轄市、縣(市)者,轉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設置駐衛警察,應循行政程序報准後編列預算辦理。但公立大專校院以非編列預算員額設置駐衛警察者,得逕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