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任官等依法試用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認為才能特殊優異: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其總成績為優等者。 三、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
初任委任官等依法試用人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認為才能特殊優異 : 一、具有前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其總成績為優等者。 三、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曾任立案之私立小學校長一年以上者,或曾任合格教員四年以上,成 績優良具有證明文件者。
初任各官等試用人員合於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所定才能特殊優異條件 擬任主管職務者,其屬簡任官等職務應報經主管院核准;其屬任官等職務 應報經主管院部 (會、處、局、署) 省 (市) 政府核准;其屬委任官等職 務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前項試用之主管人員,經機關首長考查其成績不良,應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者,其報核程序亦同。
經依法考試及格初任各官等技術人員,得先予試用一年,試用期滿成績及 格,報請銓敘部審定為合格實授。成績不及格者,由用人機關分別情節, 報請銓敘部延長試用期間,但延長試用不得超過六個月。延長後仍不及格 者,停止其試用,並予解職。試用成績特優…
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先予試用,並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實授者,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但已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級者,不予晉敘。
現職試用人員依現職辦理改任換敘併資繼續試用。
左列事項,由各機關依送審程序送請銓敘部核定後登記之: 一、任用審查案。 二、試用、試署期滿改為實授成績審查案。 三、考績、考成審查案。 四、調職動態案。 五、級俸變更案。 六、停職、復職及卸職案。 七、簡任存記案。 退休或死亡登記,於銓敘部核定退休案或撫卹案時辦理之;其另有規定者 ,於服務機關報送動態案時辦理之。
各機關擬任,擬遴人員之任用遴用審查及動態登記程序,仍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及聘用派用人員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 理。複審及試用期滿成績之送審,依照送審程序之規定。
醫事人員及司法官初任職務之送審,得先依醫事學校畢業證明書或司法行 政部所發司法人員訓練結業證書辦理,並由銓敘機關於任用審查通知書上 註明暫採字樣,俟試用期滿送審或辦理第一年考績考成時,補送專門職業 證書或考試及格證書,不依此項規定辦理者不予改實或考績。
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正式聘(僱) 用;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者,應即解聘(僱);不適任者,得調 整職務;如無職務調整或經調整職務後仍不適任,即予解聘(僱)。 前項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公務員試用期滿,應填具成績審查表,依前項程序送會審查。
公務員任用審查,試用期滿成績審查及考績結果動態登記事項,應由省政 府於每月終分別檢同審查書表或造具清冊,按月彙報銓敘部備案。
…班主任身分證明影本。 三、訓練計畫:內容應包括宗旨、組織編制、班主任之學經歷證件影本及同意出任書、擬聘師資名冊、師資學經歷證明影本、同意出任書及擔任之課程、訓練教材及相關實習課程、輻射偵檢儀器、測試用輻射源、輻射防護器材等教學用具及內容、受訓人員到課與考評方法、測驗方式、成績評定方法及及格標準等。 四、訓練場所符合消防安全之證明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辦理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
…染排放控制系統有關之線路完整。 三、供油及污染排放控制系統元件相關項目不可更換、改裝或不當調整。 四、汽缸壓力符合原廠設計規範。 五、引擎各參數調整至原設計製造之規格。 六、使用燃料更換為測試用燃料。 前項檢查及恢復保養結果應作成紀錄;檢查不符合規定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得不列為召回改正調查測試之受測汽車。 受測汽車行駛里程在任一規定定期保養里程八百公里內,應進行該項定期保養;必要時…
…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前項所稱扣考,指扣留報考人之試題、試卷與其他試務機關提供之應試物品、終止其應試用電腦系統或取消其應試資格與序位,並禁止其繼續應試;所稱不予計分,指違規報考人已應試科目不予計算成績。
…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籌設者未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前,得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供公眾電信網路系統測試所需之電信號碼;測試用電信號碼使用期限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或籌設許可期限,或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為止。
…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之信號點碼,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籌設者為測試網路所需,於取得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許可函後,得向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者申請核配測試用電信號碼;其使用期限至許可函期限屆滿止。
籌設者或經營者為新型態電信服務或新技術之研究、測試所需,得檢具實驗或研究等用途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測試用電信號碼。主管機關得視號碼資源及業務或技術之發展需要,予以核配。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前項核配之電信號碼,不得營利或提供電信服務。 第一項電信號碼核配之使用期限屆滿,主管機關應予收回。 設置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有使用電信號碼之需要者,準用前三項規定。
工人與雇主間,除試用工人及按每種、每件、每日工作完畢即行終止僱傭 關係者外,應分為有定期契約及無定期契約兩種;但試用工人之試用期間 不得超過四十日。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無第二十八條停止遷調情形,且具備下列各款情形者,得自請調地: 一、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二年(含試用期間)。 二、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申誡。 警員等同一陞遷序列職務人員在現職機關服務滿一年(含試用期間),最近二年考績均列乙等以上,且獎懲相抵後未達記過二次,得自請調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