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名代理之。 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之相關行政事務,由司法院刑事廳及資訊處辦理之。
有關國民法官個資保護委員會之組織、職權行使及相關行政事務之執行與分工等事項,得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規範之。
…明事故之狀況,並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應包括資料外洩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業者發生重大矚目之個人資料侵害事故(包含行政院、立法院或監察院關注之案件或經媒體顯著披露之案件),應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如附表)通報交通部及有關機關;非上述範圍之一般個人資料侵害事故,應於事故發生或知悉後…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室。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事業機構運動選手申請參與商業代言相關活動,有發生下列任一情形之虞者,其任職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 二、有損財政部、其任職機構或公務員形象。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營私舞弊。 五、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 六、利用財政部或其任職機構之公物或支用公款。 七、危害生命安全或健康。 八、違反行政中立。 九、其他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情形。
…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 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三、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以上,並講授相關法學課程。 四、公、私立大學院、校法律系、所畢業,曾辦理政府機關之司法行政、法務或法制業務。 五、曾於法律相關非營利民間組織工作,並具有法學專門學識。 符合前項資格之人,得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提出申請。司法院於書面審查合格後,得通知口試擇優聘用之。
…、本會人員工作之分配、指導監督及考核事務。 三、本會文稿之審核事務。 四、本會事務之對外協商聯繫事務。 五、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務。 六、其他交辦事務。 助理依執行秘書指導,辦理下列行政事務: 一、文書之收發、撰擬、校對及歸檔事務。 二、資料之整理、分類、編目及保管事務。 三、議事日程之編擬、會議紀錄之編制及其他相關聯繫協調事務。 四、各項統計及法庭觀察資料之蒐集及初步分析…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指定簡任職或相當簡任職人員兼任,或聘用之,負責承主席之命,辦理蒐集資料、籌備會議及其他經常性事務。 本會置助理二人至五人,由司法院視業務需要聘用之,負責依執行秘書指導,辦理各項行政事務;其有三人以上者,必要時,得由主席指派一人為助理長,亦得分組辦理不同事務。 前二項人員,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派或聘用專責人員協助處理相關事務,或由相關業務廳處支援處理之。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重複領取、偽造、變造、虛偽、隱匿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命要保人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補助款核發後,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變更,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保險人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作成補發或退還溢領保險費補助之書面行政處分。 要保人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保險費補助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保險人及農險基金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前項行政管理費用分配比率,保險人為百分之八十五,農險基金為百分之十五。 保險人於同一期作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者,超過部分由農險基金全額負擔。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保險費計算之。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應會同各營業基金主管機關擬訂事業計畫總綱草案,函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提供意見,據以綜理彙辦,簽報行政院核定。
各基金主管機關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針、預算籌編原則及事業計畫總綱,擬訂其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分別指示所屬基金擬訂業務計畫與預算。 前項事業計畫,應表達各事業願景及策略目標,並兼顧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公司治理,就經營政策、產銷營運目標與重要投資目標分別訂定。
…畫。 九、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科技發展計畫,應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依「行政院重要社會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購置科學儀器計畫。 十二、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派員出國計畫,應依各機…
…償還計畫,應核轉主計總處;屬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並應核轉國發會。 二、預算員額異動計畫,除適用「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之營業基金及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由主管機關核定外,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三、公共工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四、中央銀行、作業基金(除教育部所屬學校校務基金及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外)、債務基金、特別收入…
…部應就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繳庫額、購建固定資產、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二、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分別就重大公共建設及購建固定資產、重要社會發展及科技發展計畫之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 三、人事總處應就預算員額異動計畫及營業基金之待遇及福利,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四、行政院相關業務處應就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計畫,提出書面意見,送主計總處。 五、國發…
主計總處對各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主管機關、行政院相關業務處、國發會、人事總處、工程會、科技部及財政部等機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主計總處應依據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審查結果,按營業及非營業二部分分別彙案編成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連同各附屬單位預算,隨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簽報行政院提出行政院會議通過後,依規定時間提出立法院審議。 前項非營業部分應按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分類綜計。
各基金應切實依行政院核定預算數及規定之書表格式整編各該附屬單位預算並詳予核對,同時應注意與行政院編製之預算綜計表勾稽相符,確實無訛。
政府機關核撥行政法人之經費超過該法人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