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按年資計算特別休假天數,並試算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特休應發的工資。
輸入年資與月工資,立即試算特休天數與未休工資。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38 第 4 項、施行細則 §24-1)。
小美在公司做滿 3 年 6 個月後離職,月薪 45,000 元,這個特休年度她只休了 6 天。
離職時,公司要把沒休完的 8 天特休折算成 12,000 元發給小美。
特休因為年度結束或離職而沒休完,雇主都要折算工資;雙方協商遞延到下一年度的,下一年度結束或離職時仍沒休完,也一樣要發(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