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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第三人聲請閱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 · 2024/02/29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
- 民事裁定返還貨款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國貿字第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民事裁定訴訟救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民事裁定訴訟救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民事裁定訴訟救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民事裁定訴訟救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
- 民事裁定離婚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113號 · 2024/02/29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上列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經查: ㈠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准離婚部分,係非
- 民事裁定分割遺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132號 · 2024/02/29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陳阿清 訴訟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上列原告陳阿清與被告蘇雪等3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分割之遺產為被繼承人陳玉珠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2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3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53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56號 · 2024/02/29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56號 抗 告 人 莊憶萍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 12日本院112年度司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5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
- 民事裁定訴訟救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民事裁定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9號 · 2024/02/29
第2項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附 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 民事裁定停止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
- 民事裁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 2024/02/29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許國勲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國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 民事裁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 2024/02/29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柯淳淳 訴訟代理人 龔瑩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浩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 民事裁定修復漏水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98號 · 2024/02/29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 告 蔡欣穎 蔡欣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許蕭賢 許智
- 民事裁定國家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41號 · 2024/02/29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徐紹正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乙仁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