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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94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801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802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803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804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805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806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807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85號 · 2024/02/29
,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 民事裁定陳報遺產清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89號 · 2024/02/29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陳亮旬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武璋(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
- 民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356號 · 2024/02/29
所 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民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458號 · 2024/02/29
中敘 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故不予列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 民事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555號 · 2024/02/29
,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 民事裁定陳報遺產清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32號 · 2024/02/29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吳怡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惠貞(女、民國
- 民事裁定陳報遺產清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36號 · 2024/02/29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黃俊文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黃居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
- 民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40號 · 2024/02/29
。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
- 民事裁定陳報遺產清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49號 · 2024/02/29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楊謝玉雪 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玄州(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 民事裁定返還擔保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30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民事裁定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 · 2024/02/29
。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認可收養子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7號 · 2024/02/29
。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