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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72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43號 · 2024/02/29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47號 · 2024/02/29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847號 債 權 人 吳京蓉 債 務 人 李鼎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5339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555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555號 · 2024/02/29
。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8889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209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裁定清償票款(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390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14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439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9962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民事裁定返還消費借貸款(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03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803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0888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133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459號 · 2024/02/29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541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558號 · 2024/02/29
。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1598號 · 2024/02/29
。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