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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支付命令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 2024/02/27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盧成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 民事判決支付命令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 2024/02/27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李文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 民事判決支付命令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 2024/02/27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岳勳(原名周輝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 民事判決支付命令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2號 · 2024/02/27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王中志 債 務 人 陳香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民事判決支付命令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3號 · 2024/02/27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吳禹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
- 民事裁定清算事件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 2024/02/27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關永梅 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
- 民事裁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號 · 2024/02/27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宋淑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琴雁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 行,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 民事裁定債務人異議之訴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2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 民事裁定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
- 民事判決塗銷抵押權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年度重上字第38號 · 2024/02/27
第一項於民國91年10月30日以高雄市路○區地○○○○ 路○○○000000號收件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陸佰萬 元、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30日止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新臺幣參拾
- 民事判決給付貨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字第160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字第180號 · 2024/02/27
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其餘應准許之部分,原審為甲 ○○勝訴之判決,並分別諭知兩造供擔保後,得、免假執行; 及不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為甲○○敗訴之諭知,並駁回其此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無不合,乙○○之上訴、甲○○之
- 民事判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字第92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 民事判決返還土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115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 民事判決給付貨款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125號 · 2024/02/27
第二項 所示。上訴人反訴依委任、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代墊費用351,355元,及自反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無 據,不應准許。原審為上
- 民事判決返還房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215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 民事裁定返還房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215號 · 2024/02/27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15號 反訴原告 即上訴人 陳勇男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反訴被告 即被上訴人 陳志德
- 民事裁定給付報關費用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216號 · 2024/02/27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幸聖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幸晏 訴訟代理人 李幸珠 上 訴 人 李岳璁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 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339號 · 2024/02/27
第二項所示。至於 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 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 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
- 民事判決給付工資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勞上字第44號 · 2024/02/27
所示。 五、協商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及本件爭點 (一)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上訴人自104年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公車司機,並於111 年10月14日遭被上訴人解僱。 2、被上訴人於111年第6次職工考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