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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022號 · 2000/10/20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 店消費,被告至八十九年八月止累記消費記帳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八萬五 千六百八十八元未給付,爰起訴請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053號 · 2000/10/20
第一項所示。 貳、陳述: 一、被告乙○○以被告丙○○(原名張瑞芬)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 二月二十四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九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一 年,借款人應按月付息,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126號 · 2000/10/20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六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二一0號 被 告 丙○○ 住台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840號 · 2000/10/20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603號 · 2000/10/20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65號 · 2000/10/20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69號 · 2000/10/20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75號 · 2000/10/20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97號 · 2000/10/20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061號 · 2000/10/20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065號 · 2000/10/20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119號 · 2000/10/20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124號 · 2000/10/20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142號 · 2000/10/20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F0
- 民事裁定所有權移轉登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2837號 · 2000/10/19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三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蔡淑媛律師 歐陽志宏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鐘乾炳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追加起訴分割坐落高雄縣美
- 民事判決離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064號 · 2000/10/19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信 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
- 民事判決清償消費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簡上字第263號 · 2000/10/19
所 示之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至於上訴人上訴主張信用卡被他人盜拷之事實,自 應負舉證責任,又惟目前消費形態已有改變,非現場亦可消費,況上訴人本身服 務於台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務管理時有外出,上訴人上訴主張為
- 民事裁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簡抗字第21號 · 2000/10/19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B法 官 朱玲瑤 ~B法
- 民事判決否認子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親字第54號 · 2000/10/19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日結婚,婚後不久因個性不 合,原告於八十七年起即離家出走,在外自謀生活,因工作關係認識第 三者而在外同居而為被告丙○○捉姦,故
- 民事判決否認子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親字第87號 · 2000/10/19
所示。 二、陳述: (一)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固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惟該推 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 起否認之訴。此觀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