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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4號 · 2024/02/2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5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6號 · 2024/02/2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7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8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39號 · 2024/02/27
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40號 · 2024/02/27
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41號 · 2024/02/27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42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43號 · 2024/02/2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45號 · 2024/02/27
所示之本金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46號 · 2024/02/27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47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48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64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民事裁定拋棄繼承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262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06號 · 2024/02/27
定之。從而,本 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303元(算式:1 330元×98/100,元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7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民事裁定返還擔保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42號 · 2024/02/27
所示之擔保 物,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776號提存後,遂以本院108年度 司執全字第544號對相對人之責任財產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 。因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併撤銷上開假扣押 裁定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