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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575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576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582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
- 民事裁定清償票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595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
- 民事裁定返還消費借貸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633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 民事裁定返還消費借貸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649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
- 民事裁定給付電信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675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 民事裁定給付簽帳卡消費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689號 · 2024/02/26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
- 民事裁定給付信用卡消費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8713號 · 2024/02/26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13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9號 · 2024/02/26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
- 民事裁定更生事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 2024/02/26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琮皓 代 理 人 謝明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 民事裁定更生事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 2024/02/26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凡華即羅仁宏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交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小字第3號 · 2024/02/26
,及以下關於 被告應賠償金額之認定,其餘理由省略: (一)本院依新竹市警察局民國112年10月31日竹市警交字第11200 45230號函檢送之本件交通事故資料,認本件交通事故之發 生係因被告駕駛車號00
- 民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3號 · 2024/02/26
所示。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 民事裁定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19號 · 2024/02/26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告 邱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世緯、陳能鎮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佰伍拾玖萬壹仟壹佰參拾壹元,
- 民事裁定民事訴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4號 · 2024/02/26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4號 原 告 劉茂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昭、李世範、葉軍政、賴瀅如、李志祥、王 同發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並未 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
- 民事裁定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 2024/02/26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范春梅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被 告 蔡絲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6號 · 2024/02/26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徐文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苡臣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元。茲依民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9號 · 2024/02/26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史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資玄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
- 民事裁定返還金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75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