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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60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63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63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URANA RAZEL ACOSTA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64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65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66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68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69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0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2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2號 聲 請 人 邱志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桂台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3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3號 聲 請 人 許念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則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4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5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6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6號 聲 請 人 楊錦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緻恩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8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8號 聲 請 人 黃天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嘉徽、羅彩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9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79號 聲 請 人 曾珮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國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682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682號 聲 請 人 謝祖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622號 · 2024/02/26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
- 民事裁定拋棄繼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509號 · 2024/02/26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
-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66號 · 2024/02/26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
-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207號 · 2024/02/26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廖美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