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通則所稱駐外機構,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政府於與我國有邦交國家設置之大使館、總領事館或領事館。 二、政府於與我國無邦交國家設置之代表處或辦事處。 三、政府於國際組織總部所在地設置之代表團。 外交部以外之中央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得洽商外交部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於駐外機構設配屬機構。
本通則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駐外機構之設立、調整、裁撤及其轄區之劃分,由外交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駐外機構得分單位辦事。其內部單位應依館務繁簡程度衡平設置。對外名稱及業務權責機關之歸屬,另以編組表定之,並由外交部會商派員駐外之相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得洽商外交部後,派員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辦理業務,並受所屬之駐外機構指揮監督。
…另以編制表定之。但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公使及副常任代表,總員額最高為十人。 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其駐外人員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得由各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另定編制表,並報行政院核定之。 本通則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相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用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依職期輪調規定調回原派機關或改派駐外機構…
…各機關駐外人員承其原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應受所屬之駐外機構館長指揮監督;其不服從館長工作協調、指揮監督或不適任者,館長得報請外交部核轉原派機關調整其職務。駐外機構統一指揮之辦法,由外交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駐外機構館長未派定時,得由外交部指定駐外機構具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或第五條第四項人員代理館務。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依法派員駐外者,得於協調外交部後,另定編制表,派員配屬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並準用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至第九條及前條規定。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通則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特設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