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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分割共有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2號 · 2024/02/29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蔡東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英塗、蔡清風、蔡陸凱、蔡 榮俊、蔡東錦、蔡燕慧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
- 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PKEV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5號 · 2024/02/29
請 人 王崇政 住○○市○區○○○○○0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水波、李青山、陳永林、黃 啟顯、黃仁和、李朝銘、李洪月、李金財、李憲政、洪李桂栗、 楊金郁、陳志郎、李國南、李彩鑾、何梅蘭、李嘉雄、李啟裕
- 民事裁定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8號 · 2024/02/29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曾惠伶即曾薪璇、曾○○間請求 撤銷遺產
- 民事裁定分割共有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40號 · 2024/02/29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呂敦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指、林世男、林漢卿、林修 、陳美吟、林明傳、林清水、林清山、林家亨、林靖智、林美貴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 民事判決給付保險金差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保險字第5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俞亦軒
- 民事判決給付保險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保險字第6號 · 2024/02/29
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66,000元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前以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被告投保華 南產物個人傷害保
- 民事判決遷讓房屋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156號 · 2024/02/29
第2、3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 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
- 民事判決返還定金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字第81號 · 2024/02/29
第1項 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陳美蓉逾此範圍之主張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就判命陳德 村給付超過125,114元本息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
- 民事判決請求損害賠償(交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 · 2024/02/29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號 原 告 洪志瑋 被 告 鍾柏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民事判決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574號 · 2024/02/29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7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高文鑌 高文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美連 訴訟
- 民事裁定返還借名財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 2024/02/29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蓮雪 法定代理人 林廷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隆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上訴人 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 民事判決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16號 · 2024/02/29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2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務 人 明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 民事裁定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4660號 · 2024/02/29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民事裁定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14754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
- 民事裁定清算事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4號 · 2024/02/29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 民事裁定清算事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 2024/02/29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異 議 人 即債 權 人 台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文華 債 務 人 王筱雲 代 理 人 王志中律
- 民事裁定選任特別代理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2號 · 2024/02/29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住屏東縣○○市○○街0段00號 相 對 人 乙○○ 關 係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
- 民事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2554號 · 2024/02/29
。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 民事判決分割遺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7號 · 2024/02/29
第1項 所示之分割方案,爰依繼承及分割遺產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 三、被告林○喜、張○珠均以:同意分割等語資為抗辯;其餘被告 經合法通知,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
- 民事裁定清算事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55號 · 2024/02/29
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