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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0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79號 · 2024/02/29
欄所示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1、2、7、8主文欄所示之共同販賣第三級毒 品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7、8主文欄所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4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㈣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得宣告緩刑者,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
- 刑事判決家暴傷害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 2024/02/29
。 本案經檢察官翟恆威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李佳紜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 刑事判決誣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14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佩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67號 · 2024/02/29
欄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宣告各如附 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附表編號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附表所示各罪均緩刑肆年,緩刑期間 付保護管束,並應
-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81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未扣案之面額600萬元本票1張,為被告與共犯取得之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然因該本 票未扣案,告訴人游明宏亦表示:被告不是
- 刑事判決妨害風化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2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公訴意旨雖聲請沒收被告本件媒介性交易之犯罪所得,惟查 ,證人與喬裝男客之員警並未完成性交易,且證人亦證稱: 111年3月9日員警的6,200元後來又收回去,我最後沒有拿到
-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63號 · 2024/02/29
欄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附表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 事 實 一、張煜明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上午9時0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大貨車),行經桃園市八德
- 刑事判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84號 · 2024/02/29
。 本案經檢察官王念珩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佩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三、驅逐出境: 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案 發時係以就學之居留事由於我國合法居留,並就讀於東南科 技大學產
- 刑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74號 · 2024/02/29
所示 之刑。 三、不予驅逐出境之說明: 查被告係香港地區人民,有香港澳門居民網路申辦入臺許可 同意書暨入境登記表、護照影本各1紙(見112年度偵字第48 789號卷第29-30頁)在卷可佐,是依其身分,
- 刑事裁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7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政宏 法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8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四)被告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有被告之護照影本在卷可憑( 見偵字卷第39頁),雖係合法來臺,卻於入境我國時為本 件犯行並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顯不宜繼續在我國居留,依 刑法第95條規定,諭
- 刑事判決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 2024/02/29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黃冠國 訴訟代理人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楊昇翰 尤育沁 上列被告楊昇翰、尤育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263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㈠查扣案之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存摺1本,雖係被告所有,供其本 件犯行所用之物,惟考量上開存摺本體財產價值低微,且因 人頭帳戶業經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而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1號 · 2024/02/29
第2 項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⒊至被告及辯護人固均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惟被告除有 上揭前案紀錄外,復因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經本院以11 1年度審交簡字第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前無任何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認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所為固非可取,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