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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拆屋還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688號 · 2000/10/27
所示。 二、陳述: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七百 六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坐落高雄縣橋頭鄉○○○段二五一七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且從未授權原告之父親李憲義出租系爭土地予被告,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1952號 · 2000/10/27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丁○○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 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叁佰捌拾萬元,約定自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 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一百八十期依年金法按
- 民事判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556號 · 2000/10/27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案外人周志政分別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及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証人共同簽立借據、本票各一紙,分別向原告借款 新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557號 · 2000/10/27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 伍萬元,約定自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止,分一八○期按 月於十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值息百分之九點二五機動計付息,如未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719號 · 2000/10/27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戊○○○以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六日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肆佰萬元,約定自八十六年二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六年 一月六日止,分二百四十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六日平均攤還本息,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731號 · 2000/10/27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邀同李清輝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與原告簽 訂「不動產擔保放款借據」,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約定自 八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止,分二四O期按月平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952號 · 2000/10/2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官信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 2000/10/27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 民事判決所有權移轉登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 2000/10/27
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因訴外人林明鐵之介紹,而向許林玉蓮購買 其所有座落高雄市○○區○○段四小段第○○二地號、地目:田、面積一千二 百六十七平方公尺之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 2000/10/27
所示。 貳、陳述略稱: 一、被告宏易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如附表一)邀同被告戊○○、 己○○為連保証人向原告申貸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現放款餘額一百九十六 萬二千九百零九元)為連帶保證人。復於下列時間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 · 2000/10/27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郭宗德 住台北市○○區○○路三段二七七號 被 告
- 民事裁定返還租賃土地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 2000/10/27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乙○○ 身分證 甲○○ 住同右 身分證 丙○○ 住同右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038號 · 2000/10/27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六日邀同陳港為連帶保證人及於民國八十六年 十一月二十日邀同另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㈠ 壹佰伍拾陸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九計算,自民國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088號 · 2000/10/27
所示。 二、陳述:被告香賓企業有限公司以其餘被告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往來契約書,並於八十九年一月 十四日共同簽發面額為五百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一紙,向原告借用新台
- 民事裁定分割共有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7年度訴字第1679號 · 2000/10/2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061號 · 2000/10/2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870號 · 2000/10/2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895號 · 2000/10/2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929號 · 2000/10/2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48號 · 2000/10/2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