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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判決違反就業服務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1185號 · 2024/02/26
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乙○○因本案犯行而獲利新臺幣2,000元,乃其犯罪所得 ,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於被告乙○○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竹簡字第498號 · 2024/02/26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刑事判決賭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68號 · 2024/02/26
。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297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407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係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併 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號、院字第2702號 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1409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至附表編號1、4、5、7、10所示依 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6、8、9所示依法 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照司法院釋字第679號、第144 號、院字第2702號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
- 刑事判決搶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68號 · 2024/02/26
。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795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 ㈥緩刑: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所為固有不該,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 成和解等情,有本院113年度附
- 刑事裁定聲請撤銷緩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撤緩字第11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交簡字第17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101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至偽造之航班訂票紀錄(預定代碼:QD6HQ)及該航班取消 證明等文書,業已交付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新竹市服 務站而行使之,即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147號 · 2024/02/26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被告以「HARMAN」名義於附表各編 號「文件名稱」欄所示文件偽造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18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關於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23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 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
- 刑事判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246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
- 刑事判決妨害電腦使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62號 · 2024/02/26
罪名及宣告刑暨 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許逸翔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 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
- 刑事判決竊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竹簡字第96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 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同條第3項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4號 · 2024/02/26
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函請受刑 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5號 · 2024/02/26
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3項規定,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給予 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另受刑人所犯之罪所宣 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之必要。 五、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 2024/02/26
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 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是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 宣告之刑併予執行之。又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 規定,函請受刑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