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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字第71號 · 2024/02/29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 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字第86號 · 2024/02/29
第1、2、3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 通知書-央行小規模營業人C方案專用、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
- 民事裁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號 · 2024/02/29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號 原 告 張寳修 張庚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 民事裁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 2024/02/29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 告 謝秉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小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6萬0296元
- 民事裁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 2024/02/29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 告 林峻吉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 民事裁定遷讓房屋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民事裁定遷讓房屋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 · 2024/02/29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 原 告 劉宇欽 被 告 羅介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遷讓房屋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
- 民事裁定返還設備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 · 2024/02/29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 原 告 正上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鳳珠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律師 被 告 和通氫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聖
- 民事裁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 2024/02/29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 原 告 李筱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益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
- 民事判決履行契約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年度建再易字第2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 民事判決遷讓房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字第11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 民事判決履行契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字第18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郭貞秀
- 民事判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字第251號 · 2024/02/29
第2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並所提 舉證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
- 民事判決國家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國字第5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 民事裁定國家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國字第5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 民事判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14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 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27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 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易字第286號 · 2024/02/29
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 8
- 民事判決確認信徒關係存在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 2024/02/29
第一項應更正為「確認被上訴人何建螢與上訴人間之 信徒關係及第十一屆常務(管理)委員兼財務組長委任關係存在 。」。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確認被上訴人周慶隆與上訴人間之 信徒關係及第十一屆常務(管理)委員兼總務組長委任關係存在
- 民事裁定離婚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家上字第35號 · 2024/02/29
第2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兩造已於112年10月27日調解離婚,抗告人請求 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並無不合。原 判決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請求,均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 判決關於此部分不當,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