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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739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3743號 · 2024/02/29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26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 民事裁定陳報遺產清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527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韓孟臻 非訟代理人 郭家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韓鑫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
- 民事裁定拋棄繼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538號 · 2024/02/29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司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61號 · 2024/02/29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蔡安益 相 對 人 林奕亨 劉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
- 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
- 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 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6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73號 · 2024/02/29
有 隱晦不明須參考執行名義之理由論述,確定執行範圍外,原 則上僅得依據執行名義之主文所載為強制執行,不得別事他 求,再作解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773號裁定意旨參 照)。再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
- 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9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二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民事裁定閱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2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 民事判決給付款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12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
- 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14號 · 2024/02/29
均載明「得為強制執 行」,亦無法推論被上訴人是否確因該等本票裁定遭強制執 行。末衡以負債與遭強制執行乃屬二事,指稱某人負債與指 稱某人遭強制執行,依一般社會通念而言,因前揭指稱內容 對該人債信及經濟交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33號 · 2024/02/29
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交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小上字第40號 · 2024/02/29
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 民事裁定交付買賣標的物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建字第2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民事裁定拍賣抵押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3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杜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