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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號 · 2024/02/29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號 附民原告 陳佳蓉 附民被告 詹楷旋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 刑事裁定聲請觀察勒戒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毒聲字第11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判決誹謗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56號 · 2024/02/29
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所犯本案 犯行時間相隔未遠、侵害法益類型相同,所為犯行之行為與 時間關連性及連續性較為密接,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不大 ,刑事不法並未因之層升,如以實質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7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91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 第一級海洛因成分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 刑事判決傷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12號 · 2024/02/29
。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提起公訴,檢察官吳亞芝提起上訴,檢察官 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 · 2024/02/29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余光繼 被 告 王文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 2024/02/29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呂美珊 訴訟代理人 呂理亨 被 告 王文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 2024/02/29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費美娟 被 告 王振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3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 刑事判決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 刑事裁定請求賠償損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 · 2024/02/29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許淑玲 被 告 戴嘉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
-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0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6號 · 2024/02/29
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沒收之裁 判而言。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所處徒刑定其應執行刑之 裁定確定後,該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 具有同等之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檢察官就數罪併罰所 定應
-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3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發還保證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6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03號 · 2024/02/29
所示之應執行刑 。另按受刑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 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 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68號 · 2024/02/29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73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83號 · 2024/02/29
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附表編 號1所示之刑,依上開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已執行完畢,然 參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 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案應予定其
- 刑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10號 · 2024/02/29
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