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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937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488號 · 2024/02/29
所示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869號 · 2024/02/29
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971號 · 2024/02/29
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145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305號 · 2024/02/29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
- 民事裁定給付票款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317號 · 2024/02/29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
- 民事裁定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陸許字第2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抗字第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林珈文
- 民事裁定監護宣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
- 民事裁定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40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民事裁定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監宣字第45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 民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繼字第11號 · 2024/02/29
第一項所示。至於本件聲請人就任被繼承人袁榮祿之遺產管 理人後,除其遺產管理報酬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法院酌定 外,其餘遺產管理人代墊之費用等,聲請人可檢具相關單據 ,由遺產中支出,或於執行程序中列為執
- 民事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繼字第19號 · 2024/02/29
第1項所 示,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最後,依 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 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在此一併
- 民事裁定停止執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7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 2024/02/29
所示之事項,並依同法第119條 之規定,應按他造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 民事裁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民事裁定解除買賣契約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3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民事裁定拆屋還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74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