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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抗字第403號 · 2024/02/26
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聲字第1227號 · 2024/02/26
所示。至附表編號4至5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 聲請範圍內,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 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聲字第1256號 · 2024/02/26
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 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聲字第1257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 刑事裁定違反銀行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聲再字第121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 刑事裁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2年度聲再字第75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 刑事裁定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侵聲字第4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抗字第82號 · 2024/02/26
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經上級審法院 撤銷改判,而於主文重新諭知其主刑、從刑並確定,由於第 一審判決所宣告之主刑、從刑已經該上級審法院撤銷,而重 新
- 刑事裁定聲請強制戒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毒抗字第45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34號 · 2024/02/26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45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47號 · 2024/02/26
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稱「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 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易字第380號 · 2024/02/2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
- 刑事判決肇事逃逸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45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緩刑要件。再者,本院認為被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 刑事判決妨害公務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訴字第46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 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四、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112年2月7日下午2時55分許,被告駕 駛A車向前衝撞警用機車及巡邏車,A車因而翻覆,警員見被
- 刑事判決加重詐欺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訴字第34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 九、又法院在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而形成宣告刑時,如科刑 選項為「重罪自由刑」結合「輕罪併科罰金」之雙主刑,為 免倘併科輕罪之過重罰金刑產生評價過度而有過苛之情形, 允宜容許法院依該條但書「不得
-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603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期相當。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南籍 之外國人,雖因本案傷害犯行而受如主文所示之
- 刑事判決恐嚇取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759號 · 2024/02/26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提供本案2門號SIM卡給
- 刑事判決偽造文書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99號 · 2024/02/26
第1項所示之刑 ,以期相當。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參以被告與告訴人已成 立調解,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依上開情 狀
- 刑事判決加重詐欺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01號 · 2024/02/26
第1、2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 ,倘若共同正犯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 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