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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921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汪怡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28號 · 2000/10/17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緣訴外人林春菊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一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百八十 七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八十八年三月一日,並由被告三人於借款協議書具名
- 民事判決清償債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306號 · 2000/10/17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緣被告乙○○(原名曾義雄,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改名為乙○○)前 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一千三百萬元,原約定清償日期為八十七年四月二日
- 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45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924號 · 2000/10/17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 約定自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起期限二十年,按月繳付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933號 · 2000/10/17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 萬元,期限一年,即自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止, 分十二期,每期一個月,按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息,如有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944號 · 2000/10/17
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以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六月二 十八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玖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九三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975號 · 2000/10/17
所示。 二、陳述: (一)訴外人沈建川邀同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 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八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987號 · 2000/10/17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柒萬元, 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清償期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068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929號 · 2000/10/17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九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 住台北市○○區○○路十八號十二樓 右原告與被告
- 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933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617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696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鄭純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47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60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62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68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70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坤典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 民事判決除權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71號 · 2000/10/17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