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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57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58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59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62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64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65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68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69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70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71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773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
- 民事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17號 · 2024/02/27
。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拋棄繼承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477號 · 2024/02/27
。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 民事裁定陳報遺產清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06號 · 2024/02/27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李家綾 相 對 人 李金德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民事裁定拋棄繼承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21號 · 2024/02/27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56號 · 2024/02/27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71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民事裁定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73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 事
- 民事裁定離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39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民事裁定訴訟救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9號 · 2024/02/27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000○00號 代 理 人 黃瓈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