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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3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 刑事判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29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犯第15條之罪,其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號 · 2024/02/23
所示。 ㈣又定應執行刑,因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 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 ,固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另受刑
- 刑事判決違反醫師法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年度醫訴字第3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審酌被 告張簡枝富之年齡、學歷、職業、收入等節,諭知如主文所 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扣案物品或與本案無關,或經核 屬本案證物,難認為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沒收與否 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
- 刑事判決妨害秩序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46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另考量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 重原則,亦即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審酌被告本案各罪 之犯罪時間集中程度、犯罪手法及類型相似程度
- 刑事裁定妨害秩序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709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蔣文萱媖 法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799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814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820號 · 2024/02/23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查扣案白色晶體1包,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毒品 初步檢驗報告單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17頁),核屬違禁物 無訛,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831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839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863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901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909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字第2918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81號 · 2024/02/23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 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范家
- 刑事判決過失傷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54號 · 2024/02/23
。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俊秀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慧
- 刑事裁定延長羈押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抗字第87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 刑事裁定聲請觀察勒戒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毒抗字第41號 · 2024/02/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 刑事裁定聲請發還扣押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08號 · 2024/02/23
及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帳 戶查扣之金額及利息),因上開查扣金額為聲請人所有,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及第142條之1規定,請求解除帳戶之 扣押,並發還予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