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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民事判決返還買賣價金等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易字第1353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 民事判決返還房屋等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易字第20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易字第247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等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01號 · 2024/02/27
第2項所示。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 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 條,判
- 民事判決給付管理費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 · 2024/02/27
第二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南華公司給付, 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南華公司上訴意旨,就 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駁回其上訴。另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駁回萬象
- 民事裁定給付退休金等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勞上字第132號 · 2024/02/27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誠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促 訴訟代理人 吳佩錫 上 訴 人 千造環保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彬 共
- 民事判決不當得利等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家上易字第13號 · 2024/02/27
第四項關於命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給付部分,及該部 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 即反請求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 民事判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7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 民事判決返還公同共有房地臺灣高等法院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 · 2024/02/27
第2項所示。至原審駁回 葉文勇等6人其餘先位之訴部分,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 二致,仍應予以維持,葉文勇等6人上訴意旨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另葉文勇等6人備位 之訴依不當得利
- 民事判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1002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 民事判決遷讓房屋等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1064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 民事判決返還不當得利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1092號 · 2024/02/27
第2項所示。就 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應駁回此部分上訴。又本院所命給付,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 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 五、本件事
- 民事判決返還借款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276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 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283號 · 2024/02/27
第一項之利息起算日更正為民國一一0年十二月十八 日。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等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371號 · 2024/02/27
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柒拾肆萬元為被 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陳藝嘩如以新臺幣貳佰 貳拾萬肆仟捌佰肆拾參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
- 民事判決履行契約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545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 民事判決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578號 · 2024/02/27
第2項所示。又 上訴人變更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7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被 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截至113年1月23日止不存 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
- 民事判決確認信徒身分不存在等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733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 民事判決損害賠償等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832號 · 2024/02/27
,以14 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聯合 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等全國第一版各1日,並應各自將 本件確定判決之歷審勝訴部分之主文張貼於系爭群組,為期 1個月,並設為公告;㈤
- 民事判決抵押權設定登記臺灣高等法院 112年度上字第983號 · 2024/02/27
第2項所示 。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