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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詐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140號 · 2024/02/22
所示,期臻明確。至於聲請意旨內所 載其餘被告蔡永星聲請狀指摘本院判決事實認定是否有誤部 分,此屬刑事判決確定後,可否以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程序為 救濟之問題,非判決更正之範疇,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 刑事判決加重詐欺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 2024/02/22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編號 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 蘇冠德犯如附表七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 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 曹家彰犯如附表八編號1至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編號 1至5主文欄所示之刑。 張瑋哲
- 刑事判決背信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 · 2024/02/22
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之諭知: 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因一時短於 思慮,致觸犯刑章,事後已坦承犯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1790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 性等情狀,就被告王燕聰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 年1 月、被告劉文傑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經核
- 刑事判決違反藥事法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1791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 性等情狀,就被告王燕聰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 年1 月、被告劉文傑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經核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犯罪行為之 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 性等情狀,就被告王燕聰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8 年1 月、被告劉文傑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經核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716號 · 2024/02/22
欄所示 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及附表二編號1至4、6、7主文欄所 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 秦翊桓前開撤銷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秦翊桓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上訴字第78號 · 2024/02/22
」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編號一、三、四、六部分)。 第二項撤銷改判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抗字第83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抗字第90號 · 2024/02/22
已諭知「得易 科罰金 」,執行時檢察官即應准予易科罰⾦。且94年2月2 日修正刑 法第41條之修正條文及其理由可知,係為避免過苛,而刪除 舊條文內容,故准予罰金之易刑處分宜從寬認定。惟原裁定 未察,甚
- 刑事裁定聲請再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5號 · 2024/02/22
。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宗聖、董和平移送併辦 ,檢察官董詠勝提起上訴,檢察官蔡英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 刑事判決詐欺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6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妤移送併辦,檢察官 葉耿旭
- 刑事裁定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年度附民字第70號 · 2024/02/22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何宇婷 被 告 林壑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4號 · 2024/02/22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2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秉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47 8號、第8506號、第137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25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㈧至於辯護人稱:如未予緩刑宣告,亦請諭知得易科罰金之刑 等語。然查,被告所犯之罪為幫助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規定,洗錢罪之法定刑為「7年以
- 刑事判決傷害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478號 · 2024/02/22
之記載並無加列「共同」之必要(最 高法院79年度台上第42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 告2人就其等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被告甲○○、黃昱齊、吳靖澄 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
- 刑事判決殺人未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890號 · 2024/02/22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被告莊賀程持以電擊告訴人之電擊棒1支、被告裴文謙持以 揮砍告訴人之摺疊刀1把,雖係其等犯本案所用之物,然未 據扣案,亦無證據證明仍屬存在而尚未滅失,倘予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
- 刑事判決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附民字第567號 · 2024/02/2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