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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3號 · 2024/02/29
內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所稱「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 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
- 刑事裁定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7號 · 2024/02/29
所示,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 刑事裁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8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59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刑事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66號 · 2024/02/29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㈢本件附件除編號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所載「苗 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89號」更正為「苗栗地檢112年度偵 字第8132號」、「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
- 刑事裁定聲請再審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1號 · 2024/02/29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16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20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29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5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5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73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74號 · 2024/02/29
所示之 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78號 · 2024/02/29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8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智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84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原交簡字第2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 刑事判決公共危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原交簡字第8號 · 2024/02/29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 刑事判決侵占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7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本件被告3人所侵占之漂流木,均經主管機關派員領回,有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東勢分隊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 卷足憑(見偵卷第105頁),足認已實際合法發
- 刑事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年度苗簡字第11號 · 2024/02/29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未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雖為 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