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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557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558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559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560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561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562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563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564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565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566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567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
- 行政裁定聲請強制執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行執字第4號 · 2024/02/06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蔡鴻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
- 行政裁定交通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1171號 · 2024/02/05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171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顏睿朋 一、上訴人與
- 行政判決交通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278號 · 2024/02/05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78號 原 告 宏義貨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伯裕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行政判決交通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交字第317號 · 2024/02/05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317號 原 告 林天賜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 行政判決有關郵政事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地訴字第19號 · 2024/02/05
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19號 113年1月1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全球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行政裁定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28號 · 2024/02/05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228號 原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混合砲兵營 代 表 人 劉凱文 被 告 陳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 行政判決交通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巡交字第221號 · 2024/02/05
(下稱原處分), 原告於112年7月21日收受(見本院卷第55頁),於同日起訴。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原告在中正路000巷2號經營理髮店,當日是從中正路駛入00 0巷後,將機車停放在大約000巷6號對面之紅線區
- 行政裁定交通裁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交字第205號 · 2024/02/05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205號 原 告 王復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 民國113年1月30日桃交裁罰字第58-A00000000
- 行政裁定醫師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3號 · 2024/02/05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蘇麗玲 上列原告因醫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