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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決履行契約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竹簡字第600號 · 2001/01/17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民事判決返還仲介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621號 · 2001/01/17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為於民國八十八年間新成立之科技公司,於成立之初急欲尋求面積四、五 千坪以上之工業建地興建廠房,事為被告得悉,被告毛遂自薦要求原告由其代 尋適當土地,原告原不知其為仲介,以為
- 民事判決所有權移轉登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680號 · 2001/01/17
所示。 二、陳述: (一)緣坐落新竹縣竹北市○地○段二0四、二四一、二四一之一、二四一之二、三 三一、三五八、三五九、三六0、三六一、六八五地號等十筆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係原告於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向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號 · 2001/01/17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民事判決給付貨款SJEV 89年度重簡字第1668號 · 2001/01/17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
- 民事裁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重簡字第1703號 · 2001/01/17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О三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曹正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
- 民事裁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89年度重簡字第1703號 · 2001/01/17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簡字第一七О三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曹正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
- 民事判決清償借款SJEV 89年度重簡字第1762號 · 2001/01/17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返還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 民事裁定給付薪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勞訴字第33號 · 2001/01/17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美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 民事判決履行同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035號 · 2001/01/17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九年三月四日結婚,不料被告竟於民國八十四年間無 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落,顯然違背同 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
- 民事判決履行同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1045號 · 2001/01/17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四年間結婚,不料被告竟於民國八十五年間無故離家 ,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落,顯然違背同居義務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
- 民事判決履行同居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年度婚字第540號 · 2001/01/17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在大陸結婚。原告於婚後即申請被告來台定 居,詎被告均藉詞拖延,甚至音訊全無,經原告多方探詢仍無所獲,被告顯然違 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結婚公證書、戶
- 民事裁定清償債務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09號 · 2001/01/17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源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民事裁定給付工程款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44號 · 2001/01/17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涂秀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民事裁定清償借款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48號 · 2001/01/17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劉兆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 民事裁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年度訴字第66號 · 2001/01/17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穗豐起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
- 民事裁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89年度訴字第66號 · 2001/01/17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穗豐起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
- 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358號 · 2001/01/17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丁○○自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任職原告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嵩讚公司)之業務員,從事代嵩讚公司向其藥局客戶銷貨並收取貨款之業 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五
- 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421號 · 2001/01/17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 民事判決給付借款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511號 · 2001/01/17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童來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