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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35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36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39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42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43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45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46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49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49號 聲 請 人 劉德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健銘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52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5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昆明即天然居男女休閒館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53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53號 聲 請 人 王聖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芳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6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
- 民事裁定陳報遺產清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75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吳一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吳偉誠(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01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笑嘻嘻休閒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瑋珊 送達代收人 蔡信章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陳玉嫻即梁家馥女美食館 陳志恆 相 對 人 張毓臻即天羅羊肉拉麵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張惇凱 相 對 人 許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 2024/02/27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孫國慶 相 對 人 孫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 民事裁定聲明異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執事聲字第84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民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15號 · 2024/02/27
所示之法定利息(詳如計算書所示)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民事裁定請求變更登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建字第62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民事裁定給付工程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建小抗字第1號 · 2024/02/27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